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蓄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5〕55号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蓄电池生产企业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湖安监〔20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蓄电池制造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确定的第38大类第384中类的电池制造,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蓄电池制造企业不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专业生产且销售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电池液(酸性的或碱性的)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范畴。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