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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03-23  阅读 84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科技〔2016〕1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刻吸取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有关安全评价报告弄虚作假问题教训,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书面告知从业地安监部门拟开展的评价项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评价机构书面告知情况,组织开展对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将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实施机构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深入现场,翔实记录勘测情况,全面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切实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技术服务记录。进一步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技术力量,优化专业结构,改进评价方法与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三、切实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安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安评机构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要切实规范从业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要将全面、准确、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或重大遗漏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提高安全评价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6日